(2017)川082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东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东黎,男,生于1991年8月30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1********,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旺苍县东河镇鑫园巷2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旺苍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东黎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东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7日左右21时许,被告人高东黎邀请吸毒人员王琳、何洋、张勇及母咏归在其住于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清江怡园A区6栋2楼1号家客厅里,共同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东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高东黎的基本情况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高文明申请、吸毒人员动态管理信息、对王琳、何洋、母永归的行政处罚材料、证人王琳、何洋、母永归证言、���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高东黎辩认笔录、现场检测意见书、检测样品提取笔录、现场检测照片、高东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东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高东黎于2008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高东黎在归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东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万朝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