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515、516、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开富、彭英俊、魏伟与成都洛可新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成都谭鱼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富,彭英俊,魏伟,成都洛可新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成都谭鱼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515、516、517号申请执行人王开富。申请执行人彭英俊。申请执行人魏伟。被执行人成都洛可新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敏。被执行人成都谭鱼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长安。王开富、彭英俊、魏伟与成都洛可新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成都谭鱼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2156、2157、215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开富、彭英俊、魏伟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29373.68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2156、2157、2158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