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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潘晓亮与张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亮,张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345号原告:潘晓亮,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大学本科文化,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张勇,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高中文化,住威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号世贸中心*#楼**层。原告潘晓亮诉被告张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亮撤回对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焦春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晓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