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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辖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灌南县万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灌南县万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鲁陵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辖终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万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东社区,法定代表人:孙迎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经济开发区迎宾街66号。法定代表人:张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世纪鲁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陵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灌南县万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驰公司)、山东世纪鲁陵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陵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3民初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万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由代理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引发的合同纠纷,标的交接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灌南县,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才有案件管辖权,本案应由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陵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丽驰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鲁陵公司约定,由鲁陵公司将其发送给江苏灌南豪都汽摩有限公司的货物运送至江苏省灌南县并进行交付,因鲁陵公司误将货物交付给上诉人万运公司,而万运公司隐瞒真相,在明知没有与丽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下擅自收货,侵害了丽驰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万运公司、鲁陵公司共同返还货物。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鲁陵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陵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由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延军审 判 员  叶楠楠代理审判员  张忠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照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