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敏,曾用名王梅,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文盲,务工,住安徽省太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监视居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敏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敏伙同孙某(相对不起诉)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塘下镇××村××路××号门口,秘密窃取被害人范某放在该门口墙边的全新铝合金窗户13扇,拆卸后藏匿在其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前池消防队附近的出租房内。经估价,被盗13扇铝合金窗户价值人民币3576元。被告人王敏于2017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铝合金被当场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范某。案发后,被告人王敏已赔偿被害人范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76元,并取得被害人范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盗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收据、自愿放弃追究法律责任报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杨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