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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汇联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恒泰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汇联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恒泰清洗设备有限公司,蓬莱金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517号之二申请人:山东汇联工矿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门市恒泰清洗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蓬莱金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山东汇联工矿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江门市恒泰清洗设备有限公司、蓬莱金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汇联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山东汇联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鲁S×××××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门市恒泰清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亓新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