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庆刚与冠县今民天鸭业有限公司、郭永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刚,冠县今民天鸭业有限公司,郭永政,张培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440号原告王庆刚,男,1967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代理人胡学孔,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冠县今民天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梁堂乡张里村。法定代表人郭永政,经理。被告郭永政,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张培刚,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刚诉被告冠县今民天鸭业有限公司、郭永政、张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庆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冠县今民天鸭业有限公司、郭永政、张培刚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刚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王庆刚负担。审判员 刘华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