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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倪奇和与赵建朴、唐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奇和,赵建朴,唐大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491号原告:倪奇和,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被告:赵建朴,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唐大月,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奇和与被告赵建朴、唐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奇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倪奇和负担。���判长刘忠敏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胡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