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倪奇和与赵建朴、唐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奇和,赵建朴,唐大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491号原告:倪奇和,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被告:赵建朴,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唐大月,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奇和与被告赵建朴、唐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奇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倪奇和负担。���判长刘忠敏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胡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