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燕安与欧健辉、江门市新会区海泰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安,欧健辉,江门市新会区海泰船务有限公司,陈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607号之一原告:李燕安,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芝,系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健辉,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海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创新花园6座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82039945N。法定代表人:欧健辉。被告:陈金英,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安诉被告欧健辉、江门市新会区海泰船务有限公司、陈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安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安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安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4.53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李燕安负担。审判员 赵伟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