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天云与上蔡县万象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云,上蔡县万象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2311号原告:李天云,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住所地:上蔡县周上路东侧。负责人:方东方,该中学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征,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天云与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云,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负责人方东方及委托代理人刘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1日,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以建校为由,向原告借款2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至今未付。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借款本金非23万元,借据记载数额系本金加利息,不能以23万元本金计息,对借款要求延期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0日,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以建校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李天云借款20万元,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收据。合同约定;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及月利率1.5%。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于2015年10月11日结算利息为3万元,未予支付原告,而是将3万元利息并入本金,被告重新与原告签订一份23万元的借款合同。后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签订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本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而拒不归还,实属违约。造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偿还借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借款金额问题,因借据中的其中3万元是之前以月息1.5分结算的利息,并入本金后,再以月息1.5分计息,于年利率24%的限制性规定冲突,因此该3万元的利息不应再计复息。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借款时约定月息1.5分,该利息约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性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原告李天云款23万元及利息(其利息以本金20万元计从2015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耀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高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