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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运来与陈章、赵计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运来,陈章,赵计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408号原告:兰运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吴春兰,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章。被告:赵计划。原告兰运来为与被告陈章潮、赵计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文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运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兰、被告陈章潮、赵计划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赵计划系工程包工头,2016年3月6日,被告因支付倒土费所需,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因被告赵计划与被告陈章潮有工程往来,被告陈章潮欠被告赵计划北苑街道应紧绿化工程款,因此被告陈章潮向原告承诺工程完成后由其支付该2万元欠款。后两被告均未支付该2万元借款。被告陈章潮辩称:情况事实的。绿化工程是我承包的,然后转包给赵计划。因为赵计划原来就欠我钱的,我介绍点活给他,让他赚点钱可以还我。工程已经完工,但赵计划没有将运土票拿过来,没有票我没办法从公司结账的。票在驾驶员那里,驾驶员不肯交上来。只要票拿来,2万元钱我会付的。被告赵计划辩称:原告起诉是事实,我们是每车多少钱从绿化公司承包出来的,都有票的。票在驾驶员那里,我要拿票给陈章潮,然后去公司结账后,原告就可以拿钱了。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两被告均对借条没有异议。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章潮承包了北苑街道应紧绿化工程运土项目,并将项目转包给被告赵计划。因需向填土地方支付倒土费,被告赵计划于2016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向兰运来借2万元整倒土费。被告陈章潮在欠条上载明:北苑街道应紧绿化工程完成后到我处拿2万元整。后北苑街道应紧绿化工程已完工。两被告至今未归还该2万元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赵计划向原告借款至今未还事实清楚,应承担归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陈章潮承诺工程完成后由其支付2万元,应认定为为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计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兰运来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陈章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赵计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骆健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