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02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江沛林、李莲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江沛林,李莲珍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47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22号。负责人:杨松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虹、龙金莲,均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沛林,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李莲珍,女,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被告江沛林、李莲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负担,余下的481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刘再庆人民陪审员  梁其荣人民陪审员  杨昌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秋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