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劳著全、劳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著全,劳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罗善辉,荔浦汽车大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劳著全,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劳惠,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住荔浦县中园路200号。被执行人:罗善辉,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荔浦汽车大修厂,民族汉族,住荔浦县荔城镇黄塞。本院在执行劳著全、劳惠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罗善辉、荔浦汽车大修厂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绍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