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奥兰雅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奥兰雅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程达,程海平,唐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6-2-802。法定代表人:李佳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天津奥兰雅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大程庄村。法定代表人:程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达,男,199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程海平,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唐士荣,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奥兰雅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程达、程海平、唐士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奥兰雅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程达、程海平、唐士荣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10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以下义务:向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第一期租金28400元、第二期租金23000元,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2607元、保全费1825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7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奥兰雅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程达、程海平、唐士荣存款585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恩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