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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大冶市翔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曹继、侯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翔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曹继,侯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056号原告大冶市翔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路天子湖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段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希,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继。被告侯丽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翔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继、侯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翔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翔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大冶市翔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