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房地产管理处、黄厚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房地产管理处,黄厚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房地产管理处,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鲁晓明,主任。被执行人:黄厚力,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淳安县房地产管理处与黄厚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淳安县房地产管理处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厚力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厚力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淳安县房地产管理处案款113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781元,执行费1622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淳安县房地产管理处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厚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