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良欢与洪进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欢,洪进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966号原告:吴良欢,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进生,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欢与被告洪进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良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良欢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良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良欢负担。(免交)审判员 余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