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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旭与山东省博兴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旭,山东省博兴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5民初914号原告:马旭,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宝,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陈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洪吉,经理。原告马旭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纺织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大纺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运费4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3年起为被告运输棉纱货物。经结算,截止2015年6月7日,被告尚欠运费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经原告催要未果,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若所请。宏大纺织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旭自2013年起为宏大纺织公司运输棉纱。截止2015年6月7日,宏大纺织公司尚欠原告运费40000元未付,宏大纺织公司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有博兴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欠马旭运费肆万元(40000元),特此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货物运输协议、收条、证明一张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已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马旭为宏大纺织公司运输棉纱,双方之间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截止2015年6月7日,宏大纺织公司尚欠原告运费40000元,有其出具的“证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运费40000元,并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2017年4月3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宏大纺织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旭支付运费4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欠付运费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3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