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何宇峰与马梦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宇峰,马梦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民初517号原告:何宇峰,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马梦娇,女,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告何宇峰诉被告马梦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梦娇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宇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判令本案诉���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2月初解除婚姻关系。2014年12月17日,被告因欠债被债权人截住要求还钱,无奈电话联系原告借款还债。基于曾经的夫妻情分,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告提供5万元现金,被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2015年前归还。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还闹到了派出所,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就是没有偿还借款的意愿。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马梦娇未进行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离婚证1份,证明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2月15日离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理查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2月15日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2014年12月18日借到何宇峰50000(伍万元整)。借款人马梦娇。”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庭审中,原告陈述,2014年12月17日,被告电话联系原告,称其对外欠款被债权人堵在宾馆,需借款还债。基于双方曾经的夫妻关系,原告向朋友借款5万元于2014年12月18日交给被告。被告解困后,主动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事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后因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到其父母处找被告也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中载明借款5万元,现原告持有该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但经原告催收后,被告应当及时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答辩的权利,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梦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宇峰借款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梦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白琼花审判员 冯靖雅审判员 陈 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