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雍如涛与王永翠、王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如涛,王永翠,王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46号申请执行人雍如涛,男,生于1954年10月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王永翠,女,生于1988年8月19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王先勇,男,生于1973年9月2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雍如涛与被执行人王永翠、王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2612.5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翠、王先勇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雍如涛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42612.59元。二、终结本院(2017)川0822执4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赵学明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洪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