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0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942号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南岛日华广场。法定代表人:操文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科,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道洪,总经理。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6月8日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新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