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翠侠与徐伟、高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侠,徐伟,高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986号原告:刘翠侠,女,194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徐伟,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高冬玲,女,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侠诉被告徐伟、高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刘翠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晓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