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田禄峰与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禄峰,刘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400号原告:田禄峰,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0日,初中文化。被告:刘云龙,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日,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禄峰诉被告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禄峰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禄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田禄峰负担。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