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田欣与王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欣,王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1092号原告:田欣,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红亮,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田欣与被告王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红亮偿还原告借款707300元整、以及利息按每月1.44%计算;2、诉讼费用、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月16日从原告处借款7073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7日,利息为每月1.44%,被告以在华润置地(日照)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多套房产提供担保。2017年1月16日,原告如约通过田欣账户(账号:41×××68)通过向被告指定的申梦晓账户(账号:62×××70)转款的方式交付了借款707300元。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拖欠借款本息,至今未还。因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红亮辩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同意庭前调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7日,原、被告就原告所诉涉案民间借贷纠纷在本院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均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协议内容为“一、被告王红亮于2017年9月7日前偿还原告田欣借款本金7073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7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4%从2017年3月7日起计算);二、如果被告王红亮未按约定支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原告田欣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10873元,减半收取5436.5元,保全费4057元,由被告王红亮负担”。在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取了申梦晓涉案账户(账号:62×××70)、田欣涉案账户(账号:41×××68)的历史交易明细,查明2017年1月16日常福生账户(账号:62×××78)先转款700000元至田欣涉案账户,田欣涉案账户随后转款707300元至申梦晓涉案账户(此转款与原告提交用于证明其已向被告交付涉案借款707300元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致),申梦晓账户随后转款740000元至常福生账户(账号:62×××78),而申梦晓涉案账户、田欣涉案账户亦显示多笔田欣、常福生及日照骏鼎经贸有限公司的转款记录。此外,本院查明日照骏鼎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80442779Y)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田欣,股东分别为常福生(持股比例为90%)和田欣(持股比例为10%)。诉讼中,原告曾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已裁定将被告名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509150062号、201509150064号、201509150058号、201509150063号房产查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调解笔录、民事裁定书、法院调取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以及原告提交的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物价值确认书、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涉案款项于2017年1月16日从常福生账户转出,紧接着经过田欣账户、申梦晓账户,随后于当日又转入常福生同一账户,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及款项流向显与民间借贷常理不符。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月17日,但按月约定利息且被告提供了多套房产担保,而原告随即于2017年1月18日诉至本院并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本院保全被告名下的多套房产,结合原告与案外人常福生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作为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欣的本案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73元、保全费4057元,由原告田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良杰审 判 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毛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