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庆荣与李士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荣,李士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715号原告:王庆荣,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士臣,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庆荣与被告李士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王庆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庆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智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关伟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