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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庆荣与李士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荣,李士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715号原告:王庆荣,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士臣,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庆荣与被告李士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王庆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庆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智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关伟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