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桂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桂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2刑初16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桂军,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源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6年1月21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凌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齐久峰,辽宁晟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公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桂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永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桂军及其辩护人齐久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指控:2015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付桂军在凌源市宋杖子镇宋杖子村八组家中,与弟弟付某喜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付桂军用镐将付某喜腿部打伤。经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喜被他人打伤致左腓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创,评定为轻微伤;右小腿皮裂伤,评定为轻微伤。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付桂军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付桂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同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指控被告人犯罪所依据的相关证据。被告人付桂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齐久峰辩称: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系义愤伤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应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付桂军在凌源市宋杖子镇宋杖子村八组家中,与弟弟付某喜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付桂军用镐将付某喜腿部打伤,用铁铲将付某喜头部打伤。经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喜被他人打伤致左腓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创,评定为轻微伤;右小腿皮裂伤,评定为轻微伤。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付桂军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付桂军与付某喜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付桂军赔偿付某喜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失合计人民币35000元。付某喜对被告人付桂军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付某喜陈述,证实:2015年9月3日13时许,在哥哥付桂军家中,因琐事被付桂军用镐打伤左腿部,用铲子打伤头部。2、证人王某红证言,证实:2015年9月3日13时许,我听见付桂军和付某喜打起来了,我就出去看,看见付某喜头部和左腿都在流血,是怎么打的,我没看见。3、证人李某英证言,证实:2015年9月3日13时许,听见外面狗叫,我就出去看,看见付某喜拖着一条血腿在往西面走,是怎么伤的我不知道,付桂军和他妻子在院里站着。4、被告人付桂军供述,付桂军对打伤付某喜的事实和经过全部供认。5、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付某喜被他人打伤致左腓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创,评定为轻微伤;右小腿皮裂伤,评定为轻微伤。6、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付桂军归案过程。7、扣押笔录及清单,证明作案工具镐一把。8、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付桂军与被害人付某喜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付桂军表示谅解的事实。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适格。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桂军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犯罪有如下量刑情节:一、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桂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镐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恩军代理审判员 赵爽燕人民陪审员 尹 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安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