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菏泽市天儀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菏泽市天儀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催2号申请人:菏泽市天儀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2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86050944X。法定代表人:张丹丹,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菏泽市天儀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4020005222980718,付款行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日期2017年4月13日,到期日2017年10月13日,票面金额10万元整,出票人山东晨耀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宝舜太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因保管不善遗失查找未果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菏泽市天儀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找到票据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菏泽市天儀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