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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发秀、朱江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秀,朱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陈发秀,女,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朱江东,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石城县财政局职工,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陈发秀与朱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智军审判员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增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