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庆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4刑初86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庆本,男,1961年3月9日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无固定住所。1983年10月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4年因盗窃被秦皇岛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10月15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7月4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9月7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9月因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5年9月2日因盗窃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庆本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娟、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庆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庆本在泰安市泰山区、潍坊市峡山区王家庄街道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情况如下:1、2014年12月24日,在潍坊市峡山区王家庄街道花家官庄村,盗窃被害人高某废品收购站内存放的现金一万余元。2、2016年5月11日,在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盗窃被害人刘某放于货车副驾驶座位上的三星note4手机一部。经泰安市物价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20元。该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3、2016年11月30日,在潍坊市峡山区王家庄街道利杰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黄某停在该处的蓝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一辆。4、2017年1月5日,在潍坊市峡山区王家庄街道西孙孟村,盗窃被害人闫某停在闫宝顺家门口棚子里的蓝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另查明:(一)被告人马庆本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二)被告人马庆本于1983年10月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4年因盗窃被秦皇岛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10月15日因盗窃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7月4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9月7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9月因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5年9月2日因盗窃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庆本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照片、人员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物品收款收据、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报案证明;被害人黄某、闫某、高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马庆本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庆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庆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庆本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庆本在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庆本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庆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8日应折抵刑期8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马庆本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审 判 长 初东光审 判 员 都正伟人民陪审员 刘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滕 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