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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82张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瑞,男,1992年7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市。2014年5月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15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0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瑞酒后驾驶苏L×××××号小型轿车,沿句容市福地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与华阳北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路边护栏、花坛发生碰撞。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张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张瑞于事故现场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瑞的供述;证人欧某、张某、蒋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物证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瑞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改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