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兴宇与被执行人席志芬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宇,席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宇,男,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柳港园。被执行人:席志芬,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同市邮政局工作,住大同市城区柳泉街。本院在执行王兴宇与被执行人席志芬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席志芬履行归还借款共93100元,案件受理费2128元,执行费1297元,共计96525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席志芬名下的存款965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