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坤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8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坤兵,男,汉族,1991年10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坤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李坤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征得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坤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2日5时许,被告人李坤兵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顺吉汽车美容”门市二楼的宿舍内将失主姚某放于宿舍内的一部小米手机、现金1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盗走,后又用钥匙打开该门市一楼的卷帘门,将停放于该门市一楼的失主王某的一辆东风标致308轿车盗走,后驾驶该车逃至本市江津区蔡家镇,并在逃跑途中将车牌卸下。同日17时许,民警捉获李坤兵,随后从李坤兵处查获被盗车辆及手机等物品。李坤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被盗东风标致308轿车价值41000元,被盗小米手机价值1182元。公安机关现已将查获的上述被盗物品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坤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强制措施材料,捉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见证人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发货单,监控视频截图,价格鉴定材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失主姚某、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坤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坤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4228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坤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坤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坤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李坤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失主姚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善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