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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临沂金海汇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临沂金海汇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215号之二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中段中国五金机电城。法定代表人:王鸿咏,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沂金海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鲁洲南路以北、许姚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朱心生,总经理。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金海汇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金海汇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鲁Q×××××)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鲁Q×××××),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咸瑞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