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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峰与焦建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焦建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880号原告高峰,男,30岁,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焦建宇,男,52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高峰诉被告焦建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担任乌兰花镇景泰花园工程部总经理,原告承包了该工程项目的二次提水、外网去锅炉房,外网自来水到锅炉房等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各项共欠原告工程款237720元,后经协商以一套住宅楼抵工程款19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772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欠款,被告一直推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欠款4772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3项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高峰的起诉。二、诉讼费993元予以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斯琴图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