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永平诉被告李玉平、李祥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平,李玉平,李祥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519号原告:范永平,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李玉平,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李祥森,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平诉被告李玉平、李祥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永平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玉平、李祥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永平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范永平负担。审 判 长 郑娉娉人民陪审员 张爱香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