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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丁明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2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明占,男,1971年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回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199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明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丁明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丁明占乘坐冀J×××××出租车至滨州市滨城区,在滨城区黄河六路渤海七路大润发门口,盗窃被害人吴某左上衣口袋内价值600元的白色华为SC-UL10手机一部。该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2、2017年2月24日14时,被告人丁明占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渤海七路大润发二楼电梯处,盗窃被害人臧某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2000元的金色小米5SPLUS手机一部。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3、2017年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丁明占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七路佳乐家超市三楼电梯处,盗窃被害人白某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1700元的金色OPPOR9PLUS手机一部。该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4、2017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丁明占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七路三利快餐内,盗窃被害人高某上衣左侧口袋内价值2500元的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5、2017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丁明占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思路渤海七路佳乐家超市门口处,盗窃被害人李某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1800元的金色OPPOR9s手机一部。该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6、2017年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丁明占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渤海七路大润发门口处,盗窃被害人曹某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750元的白色OPPOR7s手机一部。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7、2017年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丁明占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七路百货大楼东门处,盗窃被害人王某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2200元的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该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8、2017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丁明占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渤海十二路万达广场二楼电梯处,盗窃被害人陈某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450元的小米4c手机一部。该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9、2017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丁明占至滨州市滨城区百货大楼、佳乐家、潮流前线、万达广场先后扒窃价值1650元的OPPOr9m一部、价值1300元的OPPOr9t一部、价值400元的OPPOa51一部、价值320元的魅族note3一部。另查,被告人丁明占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手机的事实。综上,被告人丁明占共实施盗窃12次,价值156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明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臧某、吴某、白某、高某、李某、曹某、王某、陈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明占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多次实施盗窃,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明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全部被追回,对其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明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明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扣押的OPPOr9m、OPPOr9t、OPPOa51、魅族note3四部手机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耿林林书 记 员  张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