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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景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魏国中、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景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赵启文,郭连忠,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魏国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景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北52号14-16号。法定代表人:赵家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启文,男,1972年9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连忠,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路庄桥西小李庄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向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国中,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西侧。负责人:郭云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雅,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5层2506-2507A单元。负责人:徐南海,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景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启文、郭连忠、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魏国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景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景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景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6元,由上诉人北京景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审 判 员  杜丽霞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矫冰玉书 记 员  温宇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