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福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福林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47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福林,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家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辩护人张东旭、金昊旻,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福林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车新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福林及其辩护人金昊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诉被告人俞福林及其经营的绍兴县奇汇提花织造厂(以下简称奇汇织造厂)借贷纠纷一案,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于2011年4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俞福林、奇汇织造厂于2011年5月10日前归还10万元,同月20日前归还5万元,余款45万元于2011年6月底、7月底、8月底前各归还15万元。被告人俞福林及奇汇织造厂未按期履行足额调解协议。2011年7月10日,XX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绍越执民字第18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告人俞福林及奇汇织造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9.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人俞福林及奇汇织造厂的银行存款不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人俞福林及奇汇织造厂所有的织布机25台。被告人俞福林明知上述织布机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私自予以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裁定无法执行。经鉴定,涉案织布机价值31.92万元。另查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47.842万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已扣划了奇汇织造厂存款18万元并已支付给张某。被告人俞福林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俞福林与张某就(2011)绍越执民字第1873号案件达成和解,张某建议对俞福林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俞福林在开庭审查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设备照片,公告、封条照片,奇汇织造厂的企业信息,(2011)绍越商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书,(2011)绍越执民字第187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价格评估委托书,银行出入款通知单,(2011)绍越民执字第1873-1执行裁定书,协议及情况说明,鹰潭铁路公安处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李某、阮列伟证言,绍柯价认字(2017)第222号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福林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俞福林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且妥善履行执行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俞福林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采纳被告人俞福林请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金昊旻建议对被告人俞福林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福林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伟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梦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