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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刘珍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刘珍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74号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属龙大道中段801号。法定代表人:蔡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杰,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一段196号。法定代表人:刘珍学,总经理。被告:刘珍学,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广信置业有限公司、刘珍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缓缴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王洲海审判员  王新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艳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