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力、安静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力,安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553号原告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力,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安静,女,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九台区龙嘉镇祥和小区。原告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力、安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王力、安静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