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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行审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与东海县力港新型建材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东海县力港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2行审137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177号。法定代表人朱燕昌,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彬峰,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山左口乡国土资源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孙金稥,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山左口乡国土资源所办事员。被执行人东海县力港新型建材厂,住所地东海县山左口乡西岭村。法定代表人:许小斗。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国土资罚(2016)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东国土资罚(2016)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东海县山左口乡西岭村村部北侧的集体土地2717.7平方米(4.0亩)兴建厂房,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717.7平方米(4.0亩)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建筑物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54354元整的决定。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条件,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罚(2016)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决定第1项即责令非法占用的2717.7平方米(4.0亩)土地,第2项即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建筑物,由东海县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戚 宇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