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白建明与李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明,李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建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丽,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白建明与李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建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春丽给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春丽所在单位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春丽所在单位锡林郭勒职业学院从2018年9月开始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李春丽工资3000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账户,直至被执行人李春丽应当履行的141833元扣划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文胜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