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1944号之一原告:陈某。被告:高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胡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朱冰妮书记员崔原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