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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1944号之一原告:陈某。被告:高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胡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朱冰妮书记员崔原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