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幸福皮革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幸福皮革有限公司,吕引宝,朱胜虎,朱振伟,吕宝学,桐乡市宝洲毛条有限公司,朱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泰安路439号。法定代表人:周志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幸福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丁家桥。法定代表人:朱胜虎。被执行人:吕引宝,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朱胜虎,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朱振伟,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吕宝学,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桐乡市宝洲毛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东安村鸽子浜。法定代表人:吕宝学。被执行人:朱建荣,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幸福皮革有限公司、吕引宝、朱胜虎、朱振伟、吕宝学、桐乡市宝洲毛条有限公司、朱建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282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吕引宝,后由于被执行人身体不适,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吕引宝的拘留,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798401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28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