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家瑞与舒炯、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瑞,舒炯,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545号原告:许家瑞,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舒炯,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金波,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9-1号。主要负责人:江新华,总经理。原告许家瑞与被告舒炯、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许家瑞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舒炯、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许家瑞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舒炯、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家瑞撤回对被告舒炯、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家瑞负担。审判员 方 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