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6360刘相琴与张丽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琴,张丽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360号原告刘相琴,女,196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婷,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丽琴,女,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绮山路3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琴诉被告张丽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相琴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相琴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刘相琴已预交),由刘相琴负担。代代理审判员 朱静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