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华耐五金有限公司与林长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华耐五金有限公司,林长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2854号原告:温州华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瑶溪工业区东瑶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50537099X。法定代表人:夏秀兰。被告:林长水,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华耐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长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华耐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温州华耐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津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介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