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30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姚会贤与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会贤,李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姚会贤,又名姚惠贤,女,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古魏镇洞宾东街电业局单元楼。被执行人:李晓辉,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芮城县电业局职工。申请执行人姚会贤与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晋0830民初字4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晓辉于2016年4月25日归还姚会贤2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6年12月25日前还清。二、案件受理费5638元,减半收取2819元,由被告李晓辉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因该被执行人李晓辉在本院有6件案件尚未执行完结,其他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均未得到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晓辉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对其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并于2017年7月5日对其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50000元予以强制扣划,已交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的法定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永民执行员  高 雷执行员  王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