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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汪小英与南昌理工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英,南昌理工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451号原告:汪小英,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林,江西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鸿,南昌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昌理工学校,住所: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大道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1667277567495。法定代表人:邱小林,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虹,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小英诉被告南昌理工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汪小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小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汪小英负担。审判员 蒋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万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