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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立霞、康彦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立霞,康彦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1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立霞,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彦庭,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董立霞因与被申请人康彦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二终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立霞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称申请人擅自转院,是有原因的。当时以岭医院没有床位,医生陈立作证,而后又通知警官常静和霍立秦,要求通知对方,让对方给付医疗费用,后来没有被申请人的音信,被申请人还不闻不问,拒绝保胎住院治疗,是在蕴育医院保胎没有保住,先兆流产是事实,申请人才与院方商定作出人身安全选择,有新证据证明,申请人一系列的医疗过程均由被申请人殴打伤坏所致,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费用。原判决只判给申请人220元,实属错误。请求上级法院审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期间没有提交关于其从河北以岭医院转至河北蕴育中西医结合妇科医院(下称蕴育医院)治疗的原因新证据。申请人在诉讼中也没有提交蕴育医院医生出具的胎儿保不住的相关证据,而在2014年10月30日蕴育医院《人流知情同意书》“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处,由申请人及其丈夫王志雷签名书写的“拒绝继续保胎治疗,要求终止妊娠”。故原判决只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在河北以岭医院门诊医疗费220元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立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牛世红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晓 关注公众号“”